電發(fā)火***防雷接地接地系統(tǒng),電發(fā)火***接地防護裝置
***條 為了規(guī)范雷電防護裝置(以下簡稱防雷裝置)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,維護***利益,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,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》和《氣象災害防御條例》等有關規(guī)定,制定本規(guī)定。
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(qū)域內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。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(市),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。
第三條 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公開、公平、公正以及便民、***和信賴保護的原則。
第四條 下列建(構)筑物、場所和設施的防雷裝置應當經過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:
(一)《建筑物防雷設計規(guī)范》規(guī)定的***、二、三類防雷建筑物;
(二)油庫、氣庫、加油加氣站、液化***、油(氣)管道站場、閥室等***和火災***環(huán)境及設施;
(三)郵電通信、交通運輸、廣播電視、***衛(wèi)生、***證券、文化教育、不可移動***、體育、旅游、游樂場所等社會公共服務場所和設施以及各類電子信息系統(tǒng);
(四)按照有關規(guī)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。
第五條 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同意的,不得交付施工。防雷裝置竣工未經驗收合格的,不得投入使用。
新建、改建、擴建工程的防雷裝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、同時施工、同時投入使用。
第六條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程序、文書等應當依法予以公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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