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


房屋權屬證明問題由于出賣人原因,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,除當書人有特殊約定外,十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仟:(1)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。(2)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,門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。(3)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巳竣丁房屋的,c合同訂立之曰起90日。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(shù)額難以確定的,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,參照***規(guī)定的***機構計收逾期款項***的標準計算。
商品房買賣中,開發(fā)商的交房義務不僅僅局限于交鑰匙,還需出示相應的證明文件,并簽署房屋交接單等。合同中分別約定了逾期交房與逾期ban證的違約責任,但同時又約定開發(fā)商承擔了逾期交房的責任之后,逾期ban證的違約責任就不予承擔的,應按照不利于條款制訂人的解釋規(guī)則,作出不利于開發(fā)商的解釋,開發(fā)商仍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逾期交房、逾期ban證的多項違約之責。
商品房交付條件既應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,又必須符合***、行政***的強制性規(guī)定。換言之,開發(fā)商有義務向買受人交付符合交付使用條件,包括法定的交付使用條件與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,而具體到個案中的商品房交付,就是指開發(fā)商與業(yè)主雙方在進***屋驗收交接之時,開發(fā)商應當出示房屋符合交付條件的相關證明文件(商品房竣工驗收合格證、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等),并按照約定提供住宅質(zhì)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等,絕非簡單到僅僅交鑰匙而已。